給付工資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51號
TCDV,109,勞訴,51,202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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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美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5
1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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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