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8年度,2號
TCDV,108,重家訴,2,2021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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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暘林鍵澤林淳銨、林依潔間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108 年度重家訴第2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8 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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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