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宏暘
林鍵澤
林淳銨
林依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碧珍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 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重家訴第2號)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8 年度重
家訴字第2 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
拾柒萬貳仟元(計算式:第二項上訴聲明:304萬元+第三項上訴
聲明【304萬元×4/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貳仟捌佰柒拾
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
,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