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9號
原 告 葉錦雄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梓詮律師
被 告 呂品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佩妏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陳佩姣」記載,應更正為「陳佩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