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尚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昭堅因108年度建字第124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701,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