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銘健
被 上訴 人 郭重圻
謝麗紅
賴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
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上訴
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美金14萬8,120元,依起訴時即107年11月12
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匯率新臺幣(下同)31.15元計算,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61萬3,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7萬0,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