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23號
TCDV,107,訴,623,202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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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3號
參 加 人 游州隆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鍾建和與被告李芷嫻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
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 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 參加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6日送達參加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㈢第308頁)。查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見 本院卷㈢第310至312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參加訴訟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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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