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51號
TCDV,107,訴,1351,2021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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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秀治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葉怡君

張鎮文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51號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035,766元(計算式:本訴3,300,000+反訴2,735,766=6,035
,7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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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