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85號
TCDM,110,附民,585,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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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85號
原 告 王美蓉
送達代收人 林葳欣
被 告 賴資璋
周鴻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25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資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 第32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賴 資璋及共同侵權之被告周鴻志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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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