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056號
TCDM,110,附民,1056,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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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056號
原 告 劉盈潔

被 告 吳國和
呂雅雯
廖苡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醫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吳國和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崇 德愛爾麗整形外科診所」醫師,被告呂雅雯廖苡彤則為診 所護理師。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前往診所求診,被告吳 國和認為原告適合以酷爾塑平系統儀器進行左右大腿外側之 冷凍溶脂手術,由被告吳國和設置儀器數值,並由被告呂雅 雯、廖苡彤啟動儀器吸力開關,由被告吳國和啟動儀器開始 療程,並由被告呂雅雯廖苡彤接手後續照護病患之醫療輔 助行為。詎被告吳國和身為醫師,本應於療程中隨時注意機 器運作情況及病患身體反應,並監督被告呂雅雯廖苡彤有 無於療程中入內詢問、觀察原告皮膚狀況、痛楚反應,以及 儀器是否有吸力過強之情形,即時進入診療間評估是否繼續 治療或調整儀器,然被告吳國和啟動後即行離開,被告呂雅 雯、廖苡彤於長達35分鐘療程中僅進入診間1次,並於原告 反應「刺刺熱熱」之不適情形時,僅告知是正常現象,未通 知被告吳國和前來評估是否應繼續治療或調整儀器,致原告 受有左大腿局部挫傷合併水泡之傷害。為此,爰依民法共同 侵權行為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3,0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 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之本院110年度醫易字第2號刑事案件,業經 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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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