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0年度,127號
TCDM,110,訴緝,127,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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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緝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宥哲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22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2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甲基卡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硝西泮」則是同條例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 販賣,竟於民國109年7月9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 信通訊軟體(以下簡稱「微信」)暱稱「白蘭氏」、「杜拜 帆船酒店」等成年男子謀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內 含混合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或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或兼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毒咖 啡包。模式上乙○○係持用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行動電話之 微信或通訊軟體FACETIME作為聯繫工具,由「白蘭氏」、「 杜拜帆船酒店」負責提供交易之毒品,「白蘭氏」並在微信 上以暱稱「暫休白蘭氏養身會館」發送「頂級膠原蛋白飲60 0、5以上500」、「2面膜3600、4面膜7000」(因每日價格 波動之故,或為「2面膜3800、4面膜7500」」、「2面膜380 0、4面膜7400」、「2面膜3900、4面膜7600」)等內容之廣 告,而欲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公克新臺幣(下同)1800至1 950元、2公克3500元至3800元;毒咖啡包每包100至600元不 等之價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 或兼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由「白蘭氏」負責與 購毒者聯繫交易事宜後,再推由乙○○持其向「白蘭氏」或「 杜拜帆船酒店」拿取之毒品出面與購毒者交易,其向購毒者 收取價金後,扣除應分得之利益,再將其餘價金交付「白蘭 氏」。謀議既定後,即共同為下列犯行:




(一)乙○○與「白蘭氏」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由「白蘭氏」發送上開販毒廣告予黃峻宇後,黃峻宇於11 0年7月9日晚上,以微信暱稱「aass」與暱稱「暫休白蘭 氏養身會館」之人聯繫,雙方議妥以1200元交易毒咖啡包 2包後,「白蘭氏」隨即聯繫乙○○前往面交,乙○○遂於109 年7月9日晚上8時5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下簡稱「A車」),攜帶其稍早於同日下午某 時向「白蘭氏」所拿取、內含「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 胺丁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 ,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新繼光門市 」旁,將上開毒咖啡包2包交予黃竣宇,並向黃竣宇收取 價金1200元,而完成交易,嗣乙○○留存其應分得之400元 (即附表二編號7-1)後,將其餘800元價金交付「白蘭氏 」。
(二)緣黃峻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於109年7月 22日上午9時26分為警執行搜索而查獲,其允諾配合查緝 毒品上手,適「暫休白蘭氏養身會館」於110年7月22至同 年月23日陸續以微信發送上開販毒訊息之廣告予黃峻宇黃峻宇遂於109年7月23日下午7時8分許,以微信暱稱「aa ss」與「暫休白蘭氏養身會館」聯繫,佯以購買毒品之意 ,乙○○即與「白蘭氏」、「杜拜帆船酒店」依前開謀議, 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 級毒品及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 暫休白蘭氏養身會館」與黃峻宇議妥以2500元交易毒咖啡 包5包後,「白蘭氏」隨即聯繫乙○○前往面交,乙○○旋騎 乘A車,先前往位在臺中市大雅區神林南路某巷口向「杜 拜帆船酒店」拿取擬交易之毒咖啡包5包(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及日後待依「白蘭氏」指示持往販賣予不特定人以 牟利之愷他命1包(如附表二編號2)、毒咖啡包23包(如 附表二編號3、4)後,再騎乘A車前往上開「統一超商新 繼光門市」旁,於同日下午8時許抵達後,乙○○即交付上 開毒咖啡包5包予黃峻宇,並向黃峻宇收取價金2500元( 即附表二編號7-2),旋為在場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而止 於未遂,員警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簡稱「第一分局」) 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黃竣宇於警詢、偵訊中所為之 證述相符,並有①被告之採尿資料: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查採證(驗)同意書、正修科技 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見偵22648卷第75 、77、353頁)、②同意搜索書、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乙○○、臺中市○區○○路00號前騎樓-MLJ- 5252號重機車;見偵22648卷第83、85-89頁)、③同意搜索 書、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乙○○、 臺中市中區中山路與繼光街口;見偵22648卷第103、105-10 9頁)、④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微信擷取 畫面-聯絡人暱稱「aass」(證人黃竣宇)及與「aass」對 話(見偵22648卷第113頁)、⑤證人黃竣宇持用之行動電話 微信擷取畫面-與「暫休白蘭氏養身會館」對話(見偵22648 卷第115-139頁)、⑥證人黃竣宇與「暫休白蘭氏養身會館」 微信語音對話內容(見偵22648卷第141-145頁)、⑦查獲現 場、扣案物及扣案毒品初檢照片(見偵22648卷第147-169頁 )、⑧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見偵22648卷第171-179頁)、⑨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見偵22648卷 第203頁)、⑩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109年7月22日於第一分 局繼中派出所;見偵22648卷第229頁)、⑪證人黃竣宇持用 之行動電話微信擷取畫面(見偵22648卷第257-259頁)、⑫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證人黃竣 宇;見偵22648卷第269頁)、⑬搜索票、第一分局扣押物品 目錄表(證人黃竣宇、臺中市○區○○路00號4樓)、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1號鑑驗書 (見偵22648卷第245、247、271頁)、⑭第一分局扣押物品 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2899號)(見偵22648卷第291頁) 、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現金5200元(見偵22 648卷第292頁)、⑯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14日草 療鑑字第1090700574號鑑驗書(109年7月23日交易之毒品; 見偵22648卷第355頁)、⑰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7 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3號鑑驗書(109年7月23日交易之毒 品;見偵22648卷第357頁)、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月21日刑鑑字第1090085463號鑑定書(109年7月23日在A 車內查扣;見偵22648卷第359-361頁)、⑲第一分局扣押物 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4241號)、扣押物品照片2張-iPh one行動電話2支(見本院訴卷第97、99頁)、⑳第一分局扣 押物品清單(109年度安保字第1248號)、扣押物品照片4張 (見本院訴卷第101、109頁)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1至6、7-1、7-2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至4 項及同條例第17條 第2項等規定,於109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被告乙○ ○所為犯罪事實一㈠行為後之109 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規定:「製造、 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第3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 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刑明顯提高,當以修正 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第4 條 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於「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仍以修正 前之規定較有利被告。準此,經整體綜合比較結果,被 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適用其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上開規定。
(二)法律適用:
⒈按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其主觀上雖認知係為銷售 營利,客觀上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仍須對外銷售,始 為販賣行為之具體實現。此之對外銷售,自買賣毒品之二 面關係以觀,固須藉由如通訊設備或親洽面談與買方聯繫 交易,方能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以實現對特定或可得 特定之買方銷售;至於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行銷,進 行宣傳、廣告,以招攬買主之情形(例如在網路上或通訊 軟體「LINE」群組,發布銷售毒品之訊息以求售),因銷 售毒品之型態日新月異,尤以現今網際網路發達,透過電 子媒體或網路方式宣傳販毒之訊息,使毒品之散布更為迅 速,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惡性已對於販賣毒品罪所要保護 整體國民身心健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固得認開始實 行足以與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之行 為,已達著手販賣階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等人販入如附表二編號2至 4所示毒品後,即以微信帳號「暫休白蘭氏養身會館」供 作兜售毒品之聯繫工具,而陸續發送販毒廣告之訊息,被



告並預先取得該等毒品,待日後與購毒者議妥交易細節後 ,俾便其持往面交等情,業經被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供承 :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愷他命及毒咖啡包,是我去向「杜 拜帆船酒店」拿取要與證人黃峻宇交易的5包毒咖啡包時 ,所多拿的毒品,為了之後要交易毒品時,預先拿的,拿 多一點就不用再跑一趟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8頁;本院 訴緝卷第94頁)在卷,且有「暫休白蘭氏養身會館」發送 販毒訊息廣告之微信翻拍照片可佐(見偵22648卷第137-13 9頁),足徵被告等人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之愷他命及如附 表二編號3、4之內含第三級毒品或兼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 之毒咖啡包時,即具營利意圖,且並有上開散布販賣前揭 毒品之數量、價格之訊息,而已達販賣行為之著手階段。  ⒉是核被告所為:
  ⑴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⑵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 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未遂罪、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 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被告販賣前持有之如附表二 編號1至3所示第三級毒品,其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公克以 上,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 0700573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1 日刑鑑字第109008546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22648卷 第355-357、359-361頁),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⑶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雖漏未論及上述②、③所示罪 名,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①罪名間,具有裁判上一罪之想 像競合犯關係(詳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其中③所示 罪名並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所涉法條,使當事人有 一併辯論之機會(見本院訴緝卷第95 頁),已無礙被告 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本院於審理時雖未 告知被告涉犯上開②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然本院於 審理過程中,業就該部分事實對被告加以調查訊問,使其 有辯解機會(見本院訴緝卷第81、94頁),則實質上與踐 行告知之義務無異,且此罪名較起訴之上述①罪名為輕, 是本院縱未告知此罪名,亦無礙於被告防禦權(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與共犯「白蘭氏」間;就犯 罪事實一㈡之犯行,與「白蘭氏」、「杜拜帆船酒店」間 ,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以共同正犯論。(四)罪數之說明: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其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②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 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斷。  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五)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其已著手為前揭販賣毒品之實行 ,惟因佯以購毒之證人黃峻宇並無買受毒品真意,其餘擬 兜售予不特定人之毒品並為員警查獲而止於未遂,其犯罪 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 減輕之。
⒊被告就前揭販賣毒品之犯行,均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詳如前述,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應各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
⒋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有上述刑之加重及多種減輕事   由,應依法先加重後遞減之。
⒌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 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 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 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 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 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 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 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 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



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 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如犯罪事 實一㈡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及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行,因被告亦均自白犯罪   ,且因其著手兜售予不特定人之毒品為員警查獲而止於未 遂,原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刑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雖被告所犯上揭2罪,與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想像競合後, 為其中之輕罪,惟參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 一併衡酌各該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併予說明。  ⒍本件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被告供出其 所涉案件查獲毒品之來源,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俾有效 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所稱「毒品來源」係 指被告犯前列毒品罪之毒品供應者;而「查獲」之謂,除 指查獲與被告共犯本案之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 外,並兼及涉嫌供給被告毒品之一切直接、間接前手。故 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必以被告所稱供應其 毒品之人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相當之關聯 性,始稱該當。倘被告所犯前列毒品罪之犯罪時間,時序 上早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毒品之時間,即令該正犯或共犯 確因被告之供出而遭查獲,因與被告所犯毒品罪之毒品來 源無關,即與上開應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不侔(最高 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供稱其本件所販賣之毒品來源及共犯為微信暱 稱「白蘭氏」、「杜拜帆船酒店」之人,然經本院函詢結 果,尚未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或本案共犯之情 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17日中檢謀水109偵2 2648字第1109091596號函及所附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書( 見本院訴緝卷第59、61頁)在卷可查,是本件尚無從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免其刑。  ⑶至被告為警查獲後,固配合員警對微信暱稱「杜拜帆船酒 店」之人實施誘捕偵查,並因而於109年9月17日晚間8時2 0分許查獲少年周○汶、洪○民,此有第一分局109年11月27 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90103829號函及所檢附之刑事案件 報告書、少年事件移送書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卷第111-12 6頁),然依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先前我與「白蘭氏 」或「杜拜帆船酒店」聯繫見面拿取毒品或交付價金,前



來與我見面的是同一人,但此次我協助員警查緝「杜拜帆 船酒店」,聯繫後他派了少年周○汶、洪○民前來,此2人 我之前都沒見過,也沒接洽過等語(見本院訴卷第29頁) ;且依證人周○汶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幫「老闆」送毒品 ,由「老闆」用微信創一個專線,客人用會跟「老闆」叫 貨,「老闆」再跟我講交易地點、數量,被查獲這次要出 給被告的毒品是我於109年9月17日凌晨1時、2時許,去神 林南路向「老闆」拿的毒咖啡包,再與證人少年洪○民去 跟被告交易,結果就被警察抓了等語(見偵22648卷第343 -347頁);證人洪○民於偵訊時證稱:我與證人周○汶一起 去送毒品,我提供機車,主要由證人少年周○汶載我,一 人負責交貨,一人負責導航,我見過「老闆」1次,當時 是在太原路路邊向「老闆」拿取毒咖啡包,我們負責送貨 ,「老闆」給證人周○汶錢,證人少年周○汶再給我錢等語 (見偵22648卷第351-352頁),益徵證人周○汶、洪○民均 係經其等上手「老闆」指派交付毒品之人,其2人應非被 告所稱「白蘭氏」或「杜拜帆船酒店」之人。因此,證人 周○汶、洪○民雖係被告配合員警所查獲,然與被告所犯本 件販賣毒品罪之毒品來源無關,亦非本案販賣毒品之共犯 ,按諸前揭說明,被告自不符上開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 件,附此敘明。
  ⒎另辯護人固為被告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然 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 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 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毒品戕害 國民健康至鉅,販賣毒品之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又   依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我因販毒入監執行,假釋出來 沒工作,需要錢,「白蘭氏」聯繫我,所以我又犯了本件 等語(見本院訴卷第29頁),已難認其犯罪有何顯可憫恕 之情形;又被告所犯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行,其等法定刑經適用上 開減刑規定減輕或遞減輕法定刑後,刑度相較原本之法定 刑,已減輕甚多,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而認科以最 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故認被告並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 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件 販賣毒品犯行,且被告前業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入監執行後於109年5月20日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顯然 未能知所警惕,應予嚴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又斟酌其販賣對象僅1 人及販賣之數量、獲利情形; 兼衡被告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受雇於飲料店,月 薪約2萬元,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訴緝卷第94頁)等一 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且審 酌其之犯行次數、密集程度、侵害程度等情,定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 所示之物,係本案查獲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且為被告乙○○原擬與證人 黃峻宇交易或擬販售予不特定人之毒品,此經被告供陳 在卷(見本院訴卷第3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 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 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 違禁物,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 所示之行動電話,係被告持以聯 繫本案毒品交易事宜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陳明確(見 本院訴卷第3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現金5200元,因被告供稱:該52 00元之其中400元,是我因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而分得的 錢等語(見本院訴卷第30頁),因此該400元(附表二編 號7-1)即為被告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該犯行下宣告沒收。 (四)又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㈡犯行時,固曾向證人黃峻宇收受 2500元之價金(即附表二編號7-2所示款項),然因該次 證人黃峻宇係配合警方辦案方佯裝購買毒品,實則無購 買毒品之真意,是該2500元應係供調查證據使用之工具 ,並非販毒之對價,自不得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3所示現金,因被告供稱:這些錢是 我自己的等語(見本院訴卷第30頁),且無證據足認該 物與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6項
(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附表一 編號 犯 行 罪 刑 1 犯罪事實一㈠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7-1所示之物均沒收。 2 犯罪事實一㈡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黑白迷彩包裝之毒咖啡包5包 (含外包裝袋5包;推估驗前總淨重32.1182公克) 隨機抽取1 包(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鑑定: ㈠內含橙色粉末 ㈡驗前淨重6.0334公克、驗餘淨重3.9302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3.3%)及硝甲西泮(純度<1%)成分。 ㈣送驗內含橙色粉末之黑白迷彩包裝毒咖啡包5包,推估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0599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因純度<1%,不計算其純質淨重)。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3號、109年8 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4號鑑驗書;見偵22648卷第355-357頁】 2 愷他命1包 (含外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3.6529公克、驗餘淨重3.6402公克) 經檢視為白色結晶,鑑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參上開109 年8 月7 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3號鑑驗書】 3 黑白斑紋包裝之毒咖啡包15包(含外包裝袋15只;驗前總淨重約78.63公克) 鑑定單位予以編號1 至15,經檢視均為黑白斑紋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6 鑑定: ㈠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 ㈡淨重4.50公克,取2.18公克鑑定用罄,餘2.32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等成分。 ㈣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15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93公克。 ㈤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1日刑鑑字第1090085463號鑑定書;見偵22648卷第359-361頁】 4 標示「王老吉」文字之紅色包裝毒咖啡包8包 (含外包裝袋8只;驗前總淨重約47.37公克) 鑑定單位予以編號16至23,經檢視均為紅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20鑑定: ㈠淨重5.99公克,取2.51公克鑑定用罄,餘3.48公克。 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6至2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2公克。 ㈣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參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5 iPhone 6S行動電話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 6 iPhone SE行動電話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 7 現金5200元 【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 年度保管字第289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22648 卷第291 頁】 7-1 400元 7-2 2500元 7-3 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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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