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83號
TCDM,110,訴,683,2021100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翔富





法扶律師 林立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翔富(下稱上訴人)因詐欺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0年7 月30日已囑託法務部○○○○○○○○○○○監所長官送達與上訴人, 由上訴人於110年8月5日親自收受,嗣上訴人於同年8月13日 具狀並委由監所長官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理由後 補乙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經本院以110年8月20日 中院麟刑嘉110訴683字第1100057206號函通知上訴人依法補 提上訴理由,並囑託法務部○○○○○○○○○○○監所長官送達與上 訴人,上訴人於110年8月26日收受上開函文,然上訴人迄今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到院等情,有送達證書2份、刑事上 訴狀、上開本院通知函等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 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