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008號
TCDM,110,訴,1008,2021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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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XUAN KHANH (越南籍,中文名:吳春慶)




選任辯護人 李瑞仁律師
蕭世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080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17638號 )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O XUAN KHANH (中文名:吳春慶)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O XUAN KHANH (中文名:吳春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認被告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從越南入境之外籍勞工,有事實 足認有逃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 國110年5月20日起羈押,並自同年8月20起延長羈押2個月 在案。
二、經查:
(一)被告涉嫌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據其於警詢、偵查 、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氏美 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與吳氏美玄通訊軟體 「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翻拍照片及對話譯文、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071號鑑驗 書(被告於110年1月29日販賣給證人吳氏美玄部分)等附卷 可稽,暨有手機1支(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號)及夾鏈 袋1包扣案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院認為被告所涉犯上揭之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審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 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 ,依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既犯上揭重罪,其具有逃亡之相 當或然率存在,而被告又係從越南入境之外籍勞工,更有逃



匿回國之虞,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 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本 院審酌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 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延長羈押,尚屬適當 、必要,且經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 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 、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綜上,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10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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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