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0年度,20號
TCDM,110,自,20,2021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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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20號
自 訴 人 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自 訴 人 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如





被 告 胡美嬌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訴訟狀提起自訴狀」所載。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 行之;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人未委任 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 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 用第246條、第249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第343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文書由非公務員製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 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 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 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復有明定。再按本件自訴上訴人 林某侵占一案,雖由自訴人代理人董律師以自訴人佳和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實為代表人) 陳某名義而提起, 但該自訴狀上除律師董某簽名蓋章外,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均



未蓋章或簽名,按之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顯有未合(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7369號判例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自訴人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陳鳳如以被告胡美嬌瀆職向本院提起自訴,此有「刑事 訴訟狀提起自訴狀」1份在卷可稽,惟自訴人國都大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鳳如均未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且該「刑事訴訟狀提起自訴狀」僅於稱謂欄 記載「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暨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並於姓名或名稱欄、具狀人欄、撰狀人欄上,分別蓋 用「陳鳳如」之印章及簽名,並未蓋用自訴人國都大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及未經其法定代理人賴營炫簽章,亦未蓋 用自訴人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印章(至陳鳳如上述 蓋章及簽名,是否以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身分為之,亦未明確),自訴人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所應具備之法定 程式亦顯有欠缺。
 ㈡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自訴人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蓋用自訴人國都大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印章及經法定代理人賴營炫簽章之刑事自訴狀到 院,且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自訴人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蓋用自訴人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及經法定 代理人陳鳳如簽章之刑事自訴狀到院,且補正委任律師為自 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自訴人陳鳳如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 委任書狀,而上開刑事裁定於110年9月22日分別送達自訴人 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及其法定代理人賴營炫之住所臺中市○○區○○路○段0號,各由 其本人及受僱人收受;於110年9月22日送達自訴人翰詮飯店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號5樓,由 其受僱人收受;於110年9月23日送達自訴人(兼自訴人翰詮 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如於「刑事訴訟狀 提起自訴狀」陳報之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號,及其居所 臺中市○○區○○○街00號(即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上記載董事陳鳳如之居所),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 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同日寄存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0年1 0月3日生送達之效力)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1份、送達證 書6份附卷足憑,惟自訴人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翰詮



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鳳如均逾期仍未補正,從而,本 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 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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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