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丞皓
受 刑 人 張妤彤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72號、110年度執字第106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丞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丞皓因受刑人張妤彤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年8月26日繳納後予以釋放 ,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 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 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 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通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監 在押紀錄表各2份、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 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