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757號
TCDM,110,聲,3757,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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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游淑婷



受 刑 人 游博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
聲沒字第262號、110年度執字第5664、5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淑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游淑婷因受刑人游博凱犯詐欺案 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 人於民國108年3月22日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被 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所犯前開 案件嗣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 ,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 後(通知書於110年7月29日由具保人母親收受,具保人係於 110年9月2日始入監服刑),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 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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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