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緒誌
具 保 人 楊力瑄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57號、110年度執字第689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楊力瑄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力瑄因受刑人即被告楊緒誌因犯詐 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 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次查,受刑人因犯上 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 2、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94、695、696、697、698、699 、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聲請人業於110 年8月5日將執行傳票寄存送達至受刑人之住、居所,命受刑 人應於110年9月1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然受刑人並未遵期 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亦查無受刑人被羈押或在監執行 等情,況其經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於110年9月8日另案發布 通緝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 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又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 人遵期到案執行,業已於110年8月4日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住 所、110年8月5日寄存送達於具保人之居所,具保人亦無在 監在押之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具 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 表存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 案執行。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