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714號
TCDM,110,聲,3714,202110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哲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哲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哲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 第51條第6 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 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 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 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 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 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 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 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於法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 拘役110日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4號裁



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 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 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 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 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 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6月5日 109年7月20日 109年8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7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43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589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229號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11月30日 110年2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589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229號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8日 109年12月29日 110年3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30號 編號1至3已定刑110日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412號、3312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37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37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495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