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709號
TCDM,110,聲,3709,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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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坤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刑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坤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坤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2月16日 107年4月6日 105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446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79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0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142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99號 108年度訴字第271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2月12日 108年4月24日 108年5月28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142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99號 108年度訴字第271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月14日 108年5月20日 108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撤緩字第5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42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968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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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