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674號
TCDM,110,聲,3674,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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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恩睿



受 刑 人 林昌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恩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恩睿因受刑人林昌晟妨害自由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昌晟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張恩 睿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 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 開案件業經法院判刑確定,受刑人於保釋後,經聲請人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 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通知書 及送達證書影本各2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0年9月20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4 1341號函及所附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 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顯然 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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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