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636號
TCDM,110,聲,3636,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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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俊詠


具 保 人 劉阡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
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阡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阡華因受刑人廖俊詠傷害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 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廖俊詠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 元,由具保人劉阡華繳納同額現金後,於民國109年7月4日 釋放受刑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 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為憑。嗣 該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 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8月18日中檢謀量110執字第7213號通知各1份、送達證書2 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1份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 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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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