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355號
TCDM,110,聲,3355,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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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丞祐


蔡玟玟


黃光偉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志澔律師
即 聲 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53 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53 號案件民國109 年11月5 日、同年12月3日、110年2月4日及同年3月4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下列審理程序之筆錄分別似有以下誤繕 之情形:
 ㈠民國109年11月5日審理程序之筆錄第29行第7行:「(請提示 同上卷第10頁並告以要旨)……」
 ㈡109年12月3日審理程序之筆錄:第43頁第14行:「……以及跟 鄭承祐的關係為何?」 
 ㈢110年2月4日審理程序之筆錄第67頁第19-22行:⑴「就證人所 述,陳佑昌與其見面期間,……而且後來到天璽公司去商議交 易情形,陳佑昌也沒有再度出場,所以陳佑昌於本件的犯行 應該可以脫離……」;⑵第68頁第11行;「有向證人從事詐欺 之行為,也與證人無涉,……」
 ㈣110年3月4日審理程序之筆錄:⑴第21頁第17行:「……會簽名 ,所以我們真的是有給他簽名,而且我也都跟李金再……」; ⑵第70頁第18行:「……期分別是在105年1月22日及105年1月2 6日,匯款金額總……」;⑶第73頁第25行:「……履約保證金跟 刻心經的錢,看卷內的證據,訂購單是1月23……」;⑷第111 頁第19行:「……還有緣奇吉祥的生前契約跟心經的部……」 ㈤綜上,為釐清上述審理程序到庭之人所為陳述有無與筆錄記



載不符之情形,聲請人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1 條規定,聲 請鈞院許可交付本案109 年11月5 日下午2時0分、同年12月 3日下午2時0分、110年2月4日下午2時0分及同年3月4日下午 2時0分,於刑事第五法庭之審理程序法庭錄音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 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查聲請人即為被告鄭丞祐蔡玟玟黃光偉等人之辯 護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53 號案件,109 年11 月5 日下午2時0分、同年12月3日下午2時0分、110年2月4日 下午2時0分及同年3月4日下午2時0分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 核對筆錄內容有無誤繕或漏繕之情形,維護被告鄭丞祐、蔡 玟玟黃光偉等人法律上之利益,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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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