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0年度,60號
TCDM,110,簡上附民,60,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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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鄭麗霞
被 告 鄭木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鄭麗霞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鄭木成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221號案件 受理在案,業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上午11時19分許為第二審 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0月13日上午10時許宣判等情,有 審判筆錄、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10年9月 15日上午11時20分許始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乙 節,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足 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而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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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