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732號
TCDM,110,易,732,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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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張水星
代 理 人 陳怡成律師
陳泓翰律師
被 告 謝有能



選任辯護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閻太山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邱敏錦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321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張水星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有能、閻太山邱敏錦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涉犯過失重傷害罪,屬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規定得為訴訟參與之案 件,聲請人張水星為本案之被害人,為同條項所定得聲請訴 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 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 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 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 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 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



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3人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32號案件審 理中,被告3人被訴罪名為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 罪,屬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重傷之罪,又聲請人係本案之被 害人,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 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3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 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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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