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
95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9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磚紅色錠劑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零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8 年7月11日凌晨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3段大雅 交流道口,查獲被告吳建鴻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3月20日以108年度偵 字第195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磚紅色錠劑1包(驗餘淨重0.3005公 克),係屬違禁物,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24 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346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5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磚紅色錠劑1包,經 送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 毒品無訛,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24日草療鑑字 第1080700346號鑑驗書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沒收銷燬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磚紅 色錠劑1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 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 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