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AB000-A110309(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AB000-A110309之母(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立婕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侵訴字第121 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10 年度侵訴字第121 號刑事判
決,其中被告所涉如該判決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犯行部分,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所涉如該判決附表編號1 所示犯
行部分,與原告等之被害事實無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