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343號
TCDM,110,交附民,343,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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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
原 告 廖本松
賴靜儀
被 告 劉育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1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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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