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526號
TCDM,110,交易,1526,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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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睿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90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睿騏於民國109年8月16 日上午11時10分許,無駕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 車,沿臺中市北屯區苧園巷由廍子巷左轉橫坑巷方向行駛, 行經臺中市○○區○○巷○○○○○000○○○號誌交岔路口時,駕駛人 應注意於無號誌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 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適告訴人 張易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橫坑巷由大 坑圓環往亞哥花園方向行駛至上揭交岔路口,告訴人張易勛 見狀閃煞不及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膝深撕裂傷併韌帶受損 、右側脛骨平台開放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劉睿騏涉犯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 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睿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張易勛 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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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