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森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0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曾森田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告訴人林黃花、林樹德與被告間,成立調解,並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聲 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0894號
被 告 曾森田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森田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上午11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中市烏日區中華路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611號前時,明知汽車迴車前,應暫 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 上開地點地上為劃有網狀線之地區,不得在巷口網狀區域內 暫時停車,而依當時天候狀況,並無不可注意之情形,竟貿 然在上開地點暫停後,未注意左側來車,即逕行向左迴轉, 此時適有林黃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林樹德,由上開中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該處,閃避不及, 發生碰撞,因而人車倒地,林黃花因此受有右雙踝骨折、右 第五蹠骨基部骨折、右足擦傷等傷害;林樹德則受有頭部損 傷、上臂挫傷、手部挫傷、手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黃花、林樹德聲請臺中市烏日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 立後聲請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森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黃花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林樹德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道路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暨車損照片14張 證明被告駕車於上開時間、地點向左迴轉與告訴人林黃花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5 亞洲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 證明告訴人林黃花因此受有右雙踝骨折、右第五蹠骨基部骨折、右足擦傷等傷害;告訴人林樹德則受有頭部損傷、上臂挫傷、手部挫傷、手部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曾森田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以1過失行為致2名告訴人受傷,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 ,請論以1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順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智彥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