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0年度,138號
TCDM,110,中簡附民,138,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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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王家甄

被 告 劉紘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中金簡字第6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 事訴訟程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 。
二、經查,被告劉紘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9月30日判決在案,此有本院110年度中金簡字第60 號判決在卷可稽,而原告王家甄於上開案件終結後,始於11 0年10月8日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章戳可資證明,是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原告之 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 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 或於本案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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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