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振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1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振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振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法治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 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以其 犯罪手段、所竊得物品價值等犯罪情節,兼衡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 之全罩式安全帽1頂,為被告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尚未發 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上揭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 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別股 110年度偵字第21677號
被 告 顏振宇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振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4月10日凌晨1 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花旗銀行北臺中分行 前之騎樓,徒手竊取李雅琪所有並放置在機車坐墊上之全罩 式安全帽1頂(品牌:KYT,價值約新臺幣3,000元),得手後 騎乘向不知情之友人廖濰丞購買,而尚未過戶登記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因李雅琪發覺遭竊後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顏振宇、廖 濰丞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李雅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振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雅琪於警詢中指訴及證人廖濰丞於警詢中之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7張、上開失竊安全帽照片1張、被告向 證人廖濰丞購買上開機車付款情況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顏振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因竊盜犯行所獲取而尚未尋獲,而尚未發還予告訴人李 雅琪之安全帽1頂(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怡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