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932號
TCDM,110,中簡,1932,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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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聶楚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南投地檢察署 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有如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自應依法追訴。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未滿1年,仍未能 戒絕毒品誘惑,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 品犯罪之禁令,復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為誠屬不該,惟 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而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 相同,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之損 害非屬鉅大,且其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 為國中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止股 110年度毒偵字第2434號
  被   告 乙○○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            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執行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4月 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4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其於前開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 10年1月26日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7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月27日23時40分許 ,其在南投縣○○鄉○○村○○巷00號處所,因員警調查毒品案將 其拘提帶回,並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 可書,於同年月28日15時2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委 託檢驗尿液(誤載為毛髮)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鑑定許 可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之,其持有毒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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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