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賀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5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賀淞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理由部分並補充:
(一)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 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 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 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 問。
(二)經查,被告警詢時辯稱:因噪音問題與告訴人有糾紛,聽 到告訴人兒子以恐嚇言語警告,很生氣的從我家三樓陽台 跨到告訴人住家陽台,要叫他出來聽聲音是從告訴人家水 塔所發出等語(見偵卷第19-21頁);偵查中又辯稱:告 訴人一直有叫我們去聽他家低頻聲的噪音,告訴人家不裝 電鈴,一直用敲擊方式,否認侵入住宅罪,承認毀損罪等 語(見偵卷第68頁)。
(三)告訴人於警詢中雖亦不否認有和被告有噪音問題糾紛(見 偵卷第25頁),然被告若與告訴人有噪音糾紛,應循正當 途徑解決,被告雖辯稱是告訴人要其過去聽噪音,但被告 若真有受告訴人邀請,大可從告訴人住宅正門正當進入, 何必如本案一般,藉著兩家陽台緊鄰之機會,以翻越女兒 牆之此種危險方式進入告訴人住宅陽台?被告上開辯解, 實難採信。是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翻越女兒 牆侵入告訴人住宅,自屬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行為。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賀淞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 住宅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被告所犯2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之間有噪音糾紛,不思循正當途徑 解決問題,率然侵入告訴人住宅陽台,對告訴人之居住安 寧權利造成侵害,離去時又毀損告訴人陽台上的物品,造 成告訴人損失,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僅坦承毀損罪 ,否認侵入住宅罪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雖有調解意願 ,但告訴人無意調解之情形(見本院電話紀錄)。以及審 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詐欺經緩起訴處分前科紀錄之素行 。暨審酌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713號
被 告 許賀淞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許賀淞與吳玉銘為住家建物相連之鄰居, 平日因共用牆壁傳來噪音等問題生有嫌隙。民國110年2月24 晚上10時30分許,許賀淞因不滿吳玉銘以電話撥打至許賀淞 住家,對其家人抱怨牆壁傳來噪音,竟於同時34分許,基於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故意,未經吳玉銘之同意,擅自沿其住 家即臺中市○區○○街00巷0號3樓陽台,翻過與吳玉銘住家 即同上巷6樓3樓區隔女兒牆,侵入吳玉銘住家即上開建物6 號3樓陽台;復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故意,以腳踹該處不鏽 鋼製洗手檯,使洗手檯上放置之瓷杯1只掉落地面,致洗手 檯平整檯面凹陷、令瓷杯破裂不堪用。(二)案經吳玉銘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許賀淞之供述。(二)告訴人吳玉銘之指 訴。(三)告訴人住家監視器影像截錄列印資料、警局蒐證 影像列印資料。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第354條 毀損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先進入告訴人住宅後,再 毀損其財物洩憤,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分論併罰。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佞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