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10年度,96號
TCDM,110,中交簡附民,96,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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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楊陳秀



被 告 陳銍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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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6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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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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