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劉千雲
被 告 李智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臺中簡易庭100 年度中交簡字第
19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於本院簡易判決處刑之同日即110年10月26日已向本院收發室遞
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因本院內部公文及分案流程致日期
有先後之別,仍應認原告提起之程序合法),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