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0年度,1998號
TCDM,110,中交簡,1998,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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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回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3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回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回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為民國52年次、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為小康,前於96年間曾因犯酒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不構成累犯),有其警詢筆錄人別 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對於酒後不 得駕駛之誡命自應知之甚詳,竟不知自我警惕並記取教訓, 不顧公眾交通之安危,於飲用多種酒類後,未待體內酒精代 謝完畢,即駕駛重型機車上路,並參以被告於本次為警查獲 後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雖本件幸未 致肇事,仍已對公共交通往來之安全造成相當危害,惟犯後 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 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 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899號
被   告 林回生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馬公市前寮50之14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回生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 35日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0月6日19 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居所 內,飲用威士忌酒、高粱酒、啤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 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翌(7)日10時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 &0000;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7日10時 許,行
經臺中市○○區○○○路000號時,因騎車搖晃,為警攔檢 ,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 於同年月7日10時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3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回生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 表、犯罪現場圖、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靖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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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