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0年度,1868號
TCDM,110,中交簡,1868,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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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佾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3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佾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佾叡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共交通之安全, 於飲用威士忌酒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且經測得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之犯罪手段、對公共安全 造成之危害,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曾於94年 間因酒後駕車致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月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670號
 被   告 劉佾叡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 雄○○○○○○○○)
居彰化縣○○市○○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佾叡前民國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於94年7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9月20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於彰 化縣○○市○○路00號5樓之居所內,飲用威士忌酒2杯後,雖經 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同日晚間10時許,駕 駛牌照號碼AZL-7963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 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有面帶 酒容、反應遲鈍現象,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味濃厚,遂於同 日晚間11時34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0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佾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 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 清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 光 瑩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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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