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張慶川
張景松
張呈榮
張勝利
張崇萬
被 告 張崇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6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崇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易字 第66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 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