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義福
選任辯護人 李彥群律師
傅祖聲律師
被 告 郭慧娟
選任辯護人 陳錦隆律師
江東原律師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李良章
選任辯護人 張倪羚律師
謝文欽律師
被 告 潘世遠
選任辯護人 游弘誠律師
黃仕翰律師
被 告 吳俊奇
選任辯護人 李彥群律師
被 告 王景洽
選任辯護人 黃啟倫律師
被 告 林國利
選任辯護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張光明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許清順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林志忠律師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張玉萍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許筑雯
選任辯護人 廖淑華律師
鄭智元律師
徐景星律師
被 告 吳璧嫣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參與人 即
第 三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義福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032 號、第15385 號、第15387 號、第17972號、
第18633 號、第24054 號、第24055 號、104 年度軍偵字第42號
),及移送併案審理(104 年度偵字第25375 號、第25376號、
第25378 號、第25763 號、第26582 號、第27979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江義福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6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叁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 比例折算。
二、郭慧娟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三、李良章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四、潘世遠犯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5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 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 至5 ),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五、吳俊奇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六、王景洽犯如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刑。
七、林國利犯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八、張光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刑。
九、許清順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 刑。
十、吳璧嫣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十一、許筑雯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㈡、三)無罪。十二、張玉萍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無罪。十三、中興電工公司因江義福、許清順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億玖仟玖佰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身分說明及「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採購案緣起: ㈠身分說明:
江義福係公開發行上市股票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興電工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實 際營運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董事長(自民國85年間 起任職中興電工公司,於87年間擔任董事長迄今);郭慧娟 係中興電工公司總經理(自76年間起任職中興電工公司,於 100 年間擔任總經理迄今);李良章係中興電工公司副總經 理兼任工程事業管理處處長(自80年間起任職中興電工公司 ,於99年間擔任副總經理兼任工程事業管理處處長迄今); 潘世遠、吳俊奇、王景洽、林國利分別係中興電工公司工程 事業管理處動力廠之專案經理、副理、副工程師、職員。江
義福、郭慧娟、李良章均係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 2款及第3款所稱之經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又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興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登記負責人:呂聯益)、山豐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2樓,登記負責人:王孟德)、寶盛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寶盛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登記負責人:呂聯益)、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衛宇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登記負責人: 呂旭晃)均是中興電工公司之子公司,該等公司之實際決策 、採購流程、請款及資金調度等流程,中興電工公司具有絕 對的控制力。
㈡「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採購案源起:
緣CM32雲豹八輪甲車係陸軍近年重要之自製軍事武器,始於 90年間,因應陸軍甲車機動化之需求,為適應我國本島戰略 環境、提升部隊機動防守戰力,並淘汰老舊裝甲車輛而建案 。全車共分「砲塔及射控系統整合、滅火系統」、「全時四 輪轉向及承載系統」、「鋼甲、凱夫勒防彈內襯及外掛裝甲 套件系統」、「電源、線束佈設與車載管理系統」、「車體 設計、全車系統整合、機砲與車體界面工程整合及原型車製 造」等五大部分。其中「全時四輪轉向及承載系統」亦名為 「動力底盤系統」,由聯勤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嗣改隸國防 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下稱:生製中心】)負責研發,可 再區分為動力系統、傳動系統、承載系統、轉向系統、煞車 系統、中央胎壓系統、燃油系統、液壓動力開啟機構系統、 液壓動力舉撐機構系統等九大系統,以生製中心第209 廠為 專責組裝單位。自96年間起,雲豹八輪甲車逐批辦理小批量 產,迄至101 年間,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動力底盤 系統乙項」(標案代號:GI00232L249 號)之公開招標,預 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億6,475萬元,數量為326 套, 採最低價決標,得標廠商並可取得後續擴充334 套(預算金 額:80億5,775萬元)之限制性招標參標資格。張光明、許 清順為牟取「動力底盤系統乙項」及後續擴充標案之利益, 經由潘世遠向中興電工公司傳達合作之意,並於100 年2 月 24日,由億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億嶸公司)派員至中興電 工公司進行簡報,達成由中興電工公司投標「動力底盤系統 乙項」,億嶸公司、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福公司 )擔任協力廠商之合意,三方並於100 年3 月22日簽立「CM 32裝步車動力底盤系統乙項購案」共同合作協議書。嗣於10 1 年1 月31日,中興電工公司以48億8,804萬4,000元得標,
並將九大系統之傳動系統、燃油系統、煞車系統分包予億嶸 公司,承載系統、轉向系統分包予啟福公司。而其中動力系 統項下之綜合液壓汞因原承攬廠商崴軒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崴軒公司)因故拒絕承攬後,改由晉翔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晉翔公司)與中興電工公司簽訂此部分供貨合約,由晉 翔公司負責出貨給中興電工公司並負責後續保固事宜,轉向 系統項下之S1、S2轉向機則是由育承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育 承公司)負責供貨,依「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 約(契約編號:GI00232L249PE )」(18)備註、7.交貨時 間約定,共分11批交貨,第1批應於簽約日起180 日曆天內 ,套數為2 套;第2批應於101 年8 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 套數為32套;第3批應於101 年10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套 數為20套;第4批應於102 年3 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套數 為35套;第5批應於102 年6 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套數為3 5套;第6批應於103 年3 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套數為35套 ;第7批應於103 年6 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套數為35套; 第8批應於104 年3 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套數為35套;第9 批應於104 年6 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套數為35套;第10批 應於105 年3 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套數為35套;第11批交 貨時間為105 年6 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套數為27套,合計 326 套。並於契約(18)備註、22. 其他、七. 明訂:「本 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及僱用大陸地區人士或非法外勞」。二、江義福、郭慧娟、李良章於任職中興電工公司期間,均受中 興電工公司及全體股東委託處理公司事務,負有為中興電工 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不得為自身利益 或為損害中興電工公司利益,而為違背其身為公司負責人或 經理人職務之行為,亦知悉不得將不實事項記入中興電工公 司傳票等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詎江義福為挪用中興電工公 司資金8,150萬元(計算式:326套×25萬元=8,150萬元), 竟與郭慧娟、李良章、張光明共謀藉由中興電工公司及上述 由江義福、郭慧娟、李良章實質控制之子公司,以每套(共 326套)25萬元計算,尋找交易項目及進行虛偽交易之配合 廠商。經李良章、郭慧娟討論,並報請江義福同意後,決定 以中興電工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張光明提供之對應公司簽訂不 實採購合約之方式,自中興電工公司及其子公司撥付款項供 江義福運用,並逐級指示下屬執行,從事不利益之不合營業 常規交易。張光明則指示許清順配合中興電工公司辦理,而 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關於102年度合計3,100萬元之不實合約: 江義福、郭慧娟、李良章、潘世遠、吳俊奇、王景洽、張光
明、許清順、吳璧嫣共同意圖為江義福不法之利益,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及登錄或 輸入不實資料之犯意聯絡,以每套25萬元、合計3,100萬元 (101 年、102 年交貨數量累計124 套,每套25萬元*124套 =3,100萬元),由李良章獲得江義福、郭慧娟之授權後,命 潘世遠於102 年3 月13日,指派吳俊奇、王景洽至啟福公司 ,在該公司3 樓會議室內,與受許清順指派之吳璧嫣及不知 情之張玉萍共同虛構3,100萬元之合約名目、金額,及如何 虛應後續驗收程序以完成付款,並提供世展工業有限公司( 下稱世展公司)、晉翔公司、厚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厚期 公司)做為簽訂不實合約對應廠商,與郭慧娟、李良章擇定 之中興電工、正興、寶盛、山豐公司簽立不實合約。嗣由吳 俊奇簽擬不實之報告、簽呈,逐級呈由潘世遠、李良章、郭 慧娟、江義福簽准後,吳俊奇及不知情之中興電工公司人員 接續製作虛偽不實之議價紀錄、委託(承攬)合約書、交貨 通知單、驗收證明,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不實之轉帳傳票、 支出傳票、發票等。各該不實合約過程如下:
⒈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潘世遠以中興電工公司 工程事業處名義辦理「核生化/ 空調系統」、「微波黑煙抑 制器」及「EC風車」等3 項產品研發設計作業,潘世遠再指 示吳俊奇,吳俊奇乃於102 年3 月15日檢附世展公司出具之 報價單,提出報告辦理上開作業,總價2,350 萬元(未含稅 )之採購,潘世遠旋於同年月18日蓋章,李良章亦於同日簽 名後,依序上呈郭慧娟、江義福簽名核定。嗣由許清順指示 不知情之許筑雯、張玉萍於102年3 月28日前往中興電工公 司1 樓會議室代表世展公司議價,吳俊奇旋於同日以電腦登 入公司內部系統填載請購單。再由王景洽以電腦登入公司內 部系統填載不實工程計價單、工程計價明細表,吳俊奇填載 內容不實之驗收證明,佯裝世展公司確有完成上開承攬作業 並交付予中興電工公司,後由許清順指示張玉萍於如附表二 編號1所示之發票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統一發票向 中興電工公司請款,不知情之中興電工公司人員乃以電腦登 入公司內部系統製作虛偽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轉帳 傳票上呈,將此虛偽採購上開作業交易之不實事項記入中興 電工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中興電工公司並先後於102 年6 月3 日轉帳874 萬1,250 元(銷售額832 萬5,000 元,稅額 41萬6,250 元)、236 萬2,500 元(銷售額225萬元,稅額1 1萬2,500 元);同年7 月12日轉帳1,068 萬3,750元(銷售 額1,017 萬5,000 元,稅額50萬8,750 元)、288 萬7,500 元(銷售額275 萬元,稅額13萬7,500 元),總計2,467萬5
,000 元(銷售額2,350 萬元,稅額117 萬5,000 元)至世 展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以此 違反營業常規方式遂行交易,並足生損害於中興電工公司所 為會計簿冊登載內容之正確性。
⒉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潘世遠以正興公司名義 辦理「綜合液壓泵總成」研發設計作業,潘世遠再指示吳俊 奇,吳俊奇乃於102 年3 月15日檢附晉翔公司出具之報價單 ,提出簽呈辦理上開作業,總價250 萬元(未含稅)之採購 ,潘世遠旋於同年月18日蓋章,李良章於同年月19日簽名後 ,依序上呈郭慧娟、江義福簽名核定。嗣由許清順指示許筑 雯、張玉萍於102 年3 月28日前往中興電工公司1 樓會議室 代表晉翔公司議價後,王景洽以電腦登入公司內部系統填載 不實交貨通知單、工程計價單、工程計價明細表、驗收證明 ,佯裝晉翔公司確有完成上開承攬作業並交付予正興公司, 後晉翔公司並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發票日期開立如附表 二編號2所示之統一發票向正興公司請款,不知情之正興公 司會計人員乃以電腦登入公司內部系統填製虛偽不實之如附 表二編號2所示之轉帳傳票、付款明細表上呈,將此虛偽採 購上開作業交易之不實事項記入正興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 正興公司並先後於102 年6 月30日轉帳118 萬1,250 元(含 稅)、同年8 月30日轉帳144 萬3,750 元(含稅),總計26 2 萬5,000 元(含稅)至晉翔公司臺灣中小企銀林口分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 ),以此違反營業常規方式遂行交易 ,並足生損害於中興電工公司所為會計簿冊登載內容之正確 性。
⒊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潘世遠以寶盛公司名義 辦理資訊管理系統開發及設計案,潘世遠再指示吳俊奇,吳 俊奇乃於102 年3 月18日檢附厚期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提出 簽呈辦理上開案件,總價300 萬元(未含稅)之採購,潘世 遠旋於同日蓋章,李良章亦於同年月19日簽名後,依序上呈 郭慧娟、江義福簽名核定,寶盛公司乃於同年4 月9 日與厚 期公司簽訂委託合約,合約總價為300 萬元(未含稅),工 程範圍為:帳務管理軟體開發及設計、結算系統設計及研發 、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及測試。嗣由許清順或許筑雯指示不知 情之李玉玲於102 年3 月28日前往中興電工公司1 樓會議室 代表厚期公司議價,嗣寶盛公司出具填載內容不實之驗收證 明,佯裝厚期公司確有完成上開承攬作業並交付予寶盛公司 ,後由厚期公司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發票日期開立如附 表二編號3所示之統一發票向寶盛公司請款,不知情之寶盛 公司人員乃以電腦登入公司內部系統製作虛偽不實之轉帳傳
票、費用黏存單、付款明細表上呈,將此虛偽採購上開作業 交易之不實事項記入寶盛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寶盛公司並 先後於102 年6 月27日轉帳141 萬7,500 元(銷售額135 萬 元,稅額6 萬7,500元);同年8 月30日轉帳173 萬2,500 元(銷售額165 萬元,稅額8 萬2,500 元),總計315 萬元 (銷售額300 萬元,稅額15萬元)至厚期公司玉山銀行林口 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以此違反營業常規方式 遂行交易,並足生損害於中興電工公司所為會計簿冊登載內 容之正確性。
⒋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潘世遠以山豐公司名義 辦理施工安全圍籬等8 項案,潘世遠再指示吳俊奇,吳俊奇 乃於102 年3 月15日檢附厚期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提出簽呈 辦理上開案件,總價200 萬元(未含稅)之採購,潘世遠旋 於同年月18日蓋章,李良章亦於同年月19日簽名後,依序上 呈郭慧娟、江義福簽名核定,山豐公司乃於同年4 月9 日與 厚期公司簽訂委託合約,將中興段抽水站興建工程- 施工安 全圍籬等8 項委由厚期公司承攬,合約總價為200 萬元(未 含稅)。嗣由許清順或許筑雯指示不知情之李玉玲於102 年 3 月28日前往中興電工公司1樓會議室代表厚期公司議價, 嗣厚期公司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發票日期開立如附表二 編號4所示之統一發票向山豐公司請款,佯裝厚期公司確有 完成上開承攬作業並交付予山豐公司,王景洽以電腦登入公 司內部系統填載不實之工程計價單、計價詳細表上呈,不知 情之山豐公司人員乃以電腦登入公司內部系統製作虛偽不實 之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上呈,將此虛偽採購上開作業交易之 不實事項記入山豐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山豐公司並於102 年5 月28日轉帳210 萬元(銷售額200 萬元,稅額10萬元) 至厚期公司玉山銀行林口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 ,以此違反營業常規方式遂行交易,並足生損害於中興電工 公司所為會計簿冊登載內容之正確性。
㈡關於103年度合計1,750萬元之不實合約: 103 年底,江義福、郭慧娟、李良章、張光明、許清順另行 起意,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特別背 信罪及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之犯意聯絡,由李良章多次在其 辦公室內,與不知情之許筑雯共同研議虛構以每套25萬元, 合計1,750萬元(103 年度交貨數量70套,每套25萬元*70 套=1,750 萬元)之合約名目、金額。並於下揭1.所示不實 合約,其等與蕭燕萍、許伩鈴、楊瑞成(違反商業會計法部 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聯絡;於下揭2.所示不實合約,與王玉柱、陳寶香、楊瑞成
(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下揭3.所示不實合約,與陳朝 宗、葉月桃(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共 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下揭4.所示不實合 約,與周鈺炳、胡秀霞(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判處罪 刑確定)、葉月桃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於下揭5.所示不實合約,與李易霖(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於下揭6.所示不實合約,與賴怡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 絡;於下揭7.所示不實合約,與吳金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 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聯絡,由郭慧娟、李良章擇定之中興電工公司、正興公司、 寶盛公司、山豐公司、衛宇公司,配合進行虛偽不實交易。 嗣由李良章指示楊瑞成、葉月桃、不知情之李雅惠簽擬不實 之簽呈,逐級呈由李良章、郭慧娟、江義福簽准後,接續製 作虛偽不實之議價紀錄、委託(承攬)合約書、交貨通知單 、驗收證明,及如附表三所示不實之轉帳傳票、支出傳票、 發票等。各該不實合約過程如下:
⒈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楊瑞成以中興電工公司 工程事業處(空調廠)名義辦理EC風車測試風箱設計及修改 (含固定框架成品及風箱),經許筑雯提供可資配合進行虛 假交易之詠駿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詠駿興業公司)後,楊瑞 成乃於103 年10月24日,擬具簽呈辦理上開採購案,總價25 0 萬元(未含稅),依序上呈李良章、郭慧娟、江義福簽名 核定。嗣由蕭燕萍、許伩鈴於103 年11月11日前往中興電工 公司1 樓會議室代表詠駿興業公司議價,楊瑞成則指示不知 情之邱顯聯參與議價後,旋於同年月13日填載訂購單。再由 楊瑞成指示邱顯聯於詠駿興業公司填載內容不實之送貨單上 簽名,並自行製作不實之交貨通知單,佯裝詠駿興業公司確 有完成上開承攬作業並交付予中興電工公司,許伩鈴則於如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發票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統一 發票向中興電工公司請款,不知情之中興電工公司人員乃以 電腦登入公司內部系統製作虛偽不實之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上呈,將此虛偽採購上開作業交易之不實事項記入中興電工 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中興電工公司並於104 年2 月12日轉 帳262 萬5,000 元(銷售額250 萬元,稅額12萬5,000 元) 至詠駿興業公司永豐銀行五股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以此違反營業常規方式遂行交易,並足生損害於中興電 工公司所為會計簿冊登載內容之正確性。
⒉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楊瑞成以中興電工公司 名義辦理擴大變頻冷氣機之壓縮機驅動器案,由李良章及張 光明徵得王玉柱同意,以源源成有限公司(下稱源源成公司 )名義承攬,楊瑞成乃於103 年10月14日檢附源源成公司出 具之報價單,提出簽呈辦理上開案件,總價350 萬元(未含 稅)之採購,依序上呈李良章、郭慧娟、江義福簽名核定, 嗣由王玉柱於103 年11月13日前往中興電工公司1 樓會議室 代表源源成公司議價,楊瑞成參與議價後,旋由不知情之中 興電工公司人員於同日填載訂購單,中興電工公司復於同年 11月21日與源源成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將變頻空調控制系統 升級開發委由源源成公司承攬,合約總價為350 萬元(未含 稅)。再由楊瑞成指示不知情之范俊雄於源源成公司填載內 容不實之出貨單上簽名,並自行製作不實之交貨通知單上呈 ,陳寶香則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發票日期開立如附表二 編號2所示之統一發票向中興電工公司請款,佯裝源源成公 司確有完成上開承攬作業並交付予中興電工公司,不知情之 中興電工公司人員乃以電腦登入公司內部系統製作虛偽不實 之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上呈,將此虛偽採購上開作業交易之 不實事項記入中興電工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中興電工公司 並於104 年1 月23日轉帳367 萬5,000 元(銷售額350 萬元 ,稅額17萬5,000 元)至源源成公司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 ),以此違反營業常規方式遂行交易 ,並足生損害於中興電工公司所為會計簿冊登載內容之正確 性。
⒊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葉月桃以山豐公司名義 辦理採購模板工程案,經許清順徵得陳朝宗同意以建結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建結公司)之名義承攬,嗣陳朝宗商請其不 知情之妻羅雅珍於103 年10月20日前往中興電工公司1 樓會 議室代表建結公司議價,葉月桃則指示不知情之林容慧參與 議價後,於103 年11月17日檢附建結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提 出簽呈辦理上開案件,總價350 萬元(未含稅)之採購,依 序上呈李良章、郭慧娟、江義福簽名核定,旋由林容慧於同 年11月26日填載請購單,山豐公司乃於同年12月8 日與建結 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將重電處外儲區加蓋遮雨棚(含水電工 程及夜間照明)- 模板工程委由建結公司承攬,合約總價為 350 萬元(未含稅)。嗣羅雅珍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發 票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統一發票及請款單向中興 電工公司請款,佯裝建結公司確有完成上開承攬工程並交付 予中興電工公司,不知情之山豐公司人員乃以電腦登入公司 內部系統填載不實工程計價(支付)單、工程管制表、支出
傳票、轉帳傳票、現金支出上呈,將此虛偽採購上開工程交 易之不實事項記入山豐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山豐公司並先 後於104 年1 月15日轉帳220萬5,000 元(銷售額210 萬元 ,稅額10萬5,000 元);104 年2月10日轉帳147 萬元(銷 售額140 萬元,稅額7 萬元)至建結公司淡水信用合作社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以此違反營業常規方式遂行交 易,並足生損害於山豐公司所為會計簿冊登載內容之正確性 。
⒋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葉月桃以山豐公司名義 辦理採購石材工程案,胡秀霞徵得周鈺炳之同意後,以天傳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傳公司)之名義承攬,由胡秀霞於10 3 年10月31日前往中興電工公司1 樓會議室代表天傳公司議 價,葉月桃則指示不知情之林容慧參與議價後,於103 年11 月17日檢附天傳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提出簽呈辦理上開案件 ,總價150 萬元(未含稅)之採購,依序上呈李良章、郭慧 娟、江義福簽名核定,林容慧即於同年11月25日填載請購單 ,山豐公司又於同年12月8 日與天傳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將 中興電工公司廠房增建工程(精機二廠)- 石材工程委由天 傳公司承攬,合約總價為150 萬元(未含稅)。嗣胡秀霞指 示不知情之天傳公司人員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發票日期 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統一發票及請款單向山豐公司請 款,佯裝天傳公司確有完成上開承攬工程並交付予山豐公司 ,不知情之山豐公司人員乃以電腦登入公司內部系統填載不 實工程計價(支付)單、工程管制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現金支出上呈,將此虛偽採購上開工程交易之不實事項記 入山豐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山豐公司並先後於104 年2 月 2 日以支票支付88萬2,000 元(銷售額84萬元,稅額4 萬2, 000 元);104 年3 月19日以支票支付69萬3,000 元(銷售 額66萬元,稅額3 萬3,000 元)予天傳公司,以此違反營業 常規方式遂行交易,並足生損害於山豐公司所為會計簿冊登 載內容之正確性。
⒌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不知情之李雅惠以寶盛 公司名義辦理計費系統開發設計採購案,經許筑雯徵得李易 霖同意以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羿泰公司)之名義承 攬,李雅惠乃於103 年11月17日檢附羿泰公司出具之報價單 ,提出簽呈辦理上開案件,總價300 萬元(未含稅)之採購 ,依序上呈李良章、郭慧娟、江義福簽名核定,嗣李易霖於 103 年11月21日前往中興電工公司1 樓會議室代表羿泰公司 議價,李良章則指示李雅惠參與議價後,由寶盛公司不知情 之人員於同年11月22日填載請購單後,於同年月28日與羿泰
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將計費系統開發設計委由羿泰公司承攬 ,合約總價為300 萬元(未含稅)。嗣寶盛公司出具填載內 容不實之驗收證明,佯裝羿泰公司確有完成上開承攬作業並 交付予寶盛公司,不知情之羿泰公司人員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發票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統一發票向寶盛 公司請款,不知情之寶盛公司人員乃以電腦登入公司內部系 統填載不實支出傳票、轉帳傳票、費用黏存單、付款明細表 上呈,將此虛偽採購上開作業交易之不實事項記入寶盛公司 會計憑證及帳冊,寶盛公司並先後於104 年1 月27日匯款14 1 萬7,500 元(銷售額135 萬元,稅額6 萬7,500 元);10 4 年3月2 日匯款173 萬2,500 元(銷售額165 萬元,稅額8 萬2,500元)予羿泰公司,以此違反營業常規方式遂行交易 ,並足生損害於寶盛公司所為會計簿冊登載內容之正確性。 ⒍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不知情之李雅惠以正興 公司名義辦理PTO 取力器(齒輪箱)研發及設計採購案,經 張光明徵得賴怡安同意以智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智輝公司 )之名義承攬,李雅惠乃於103 年10月21日檢附智輝公司出 具之報價單,提出簽呈辦理上開案件,總價200 萬元(未含 稅)之採購,依序上呈李良章、郭慧娟、江義福簽名核定, 賴怡安於103 年11月26日前往中興電工公司1 樓會議室代表 智輝公司議價,李良章則指示不知情之吳俊奇參與議價後, 正興公司於同年12月5 日與智輝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將PTO 取力器(含設計規劃)委由智輝公司承攬,合約總價為200 萬元(未含稅)。嗣不知情之盧繼於智輝公司於103 年12月 9 日出具之出貨簽收單簽名後,由正興公司於同年月24日出 具填載內容不實之驗收證明,佯裝智輝公司確有完成上開承 攬作業並交付予正興公司,賴怡安於同年月24日開立如附表 二編號6所示之統一發票向正興公司請款,不知情之正興公 司人員乃以電腦登入公司內部系統填載不實支出傳票、轉帳 傳票、付款明細表上呈,將此虛偽採購上開作業交易之不實 事項記入正興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正興公司並於104 年2 月17日以支票支付210 萬元(銷售額200 萬元,稅額10萬元 )予智輝公司,以此違反營業常規方式遂行交易,並足生損 害於正興公司所為會計簿冊登載內容之正確性。 ⒎李良章承江義福、郭慧娟之命,指示不知情之李雅惠以衛宇 公司名義辦理①臺南縣環保局(95年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計 畫)、②103 年度臺南市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審查暨巡查管 制與自動連續監測系統查核計畫、③101 及102 年度中部科 學工業園區環境監督、事業各項環保許可申請審查及總量管 制計畫、④103 及104 年度環境監督、事業各項環保許可申
請審查及總量管制計畫、⑤99年基隆固定污染許可及空污費 徵收稽查計畫採購案,並與不知情之許筑雯商議由捷盛公司 承攬,李雅惠乃於103 年11月17日檢附捷盛公司出具之報價 單,提出簽呈辦理上開案件,總價200 萬元(未含稅)之採 購,依序上呈李良章、郭慧娟簽名核定,嗣吳金發指示不知 情之黃依如於103 年12月9 日前往中興電工公司1 樓會議室 代表捷盛公司議價,李良章則指示李雅惠參與議價。衛宇公 司乃於同年12月11日與捷盛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將①臺南縣 環保局(95年度固定污染源許可計畫)- 協助空氣中二氧化 碳檢驗費(含人事、交通、事務費等,金額30萬元(未含稅 )、②103 年度臺南市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審查暨巡查管制 與自動連續監測系統查核計畫- 協助揮發性有機物之檢驗費 (含人事、交通、事務費等),金額20萬元(未含稅)、③1 01 及102年度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環境監督、事業各項環保許 可申請審查及總量管制計畫- 協助排放管道中氟化物之檢驗 費(含人事、交通、事務費等),金額30萬元(未含稅)、 ④103 及104 年度環境監督、事業各項環保許可申請審查及 總量管制計畫- 協助戴奧辛之檢驗費(含人事、交通、事務 費等),金額30萬元(未含稅)、⑤99年基隆固定污染許可 及空污費徵收稽查計畫- 協助懸浮微粒之檢驗費(含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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