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224號
CTDA,110,交,224,202110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24號
原   告 楊瑜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 條之5 第1 項第
  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原
  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
  決書。茲限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裁決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