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分配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0年度,4號
CTDV,110,訴更一,4,202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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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廖謝玉雲
      廖偉成 
      廖家蓉 
      廖家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榮貴何幸美祭祀公業何𦣱間請求給付土地
分配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祭祀公業何『䋭』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何『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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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