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分配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0年度,4號
CTDV,110,訴更一,4,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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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廖謝玉雲
      廖偉成 
      廖家蓉 
      廖家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榮貴何幸美祭祀公業何𦣱間請求給付土地
分配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何𦣱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 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被 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再按,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 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此有最 高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稽。又本公業置管理人三 人,由派下員過半數同意選任之,被告祭祀公業何𦣱規約書 (下稱何𦣱規約書)第7條亦定有明文。由此可知,被告祭 祀公業何𦣱之派下員已達成以章程規定之方式,限制被告祭 祀公業何𦣱管理人之產生,須經派下員過半數同意選任,並 應為三人之共識,以為祭祀公業事務之管理及運作。準此, 倘被告祭祀公業何𦣱之管理人經派下員決議選任,然受選任 未達三人者,雖不影響已受選任人之管理人資格,惟其管理 人數量既尚未符合章程所定人數,可認業經選任者對於祭祀 公業之代理權利仍有欠缺,而屬條件未成就,則於被告祭祀 公業何𦣱合法選任足額之管理人前,現有管理人仍未取得被 告祭祀公業何𦣱之合法法定代理權利。
三、經查,本件被告何榮貴何幸美(下稱何榮貴等2人)前向 本院聲請對第三人即祭祀公業何𦣱之管理人何宗庭何隆進 進行請求給付土地分配款之調解,後經本院岡山簡易庭將前 開調解事件移往本院民事庭審理,何榮貴等2人並更正被告



祭祀公業何𦣱。嗣於前開給付土地分配款等民事事件審理 中,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5日具狀對何榮貴等2人、祭祀 公業何𦣱提起主參加訴訟,惟僅列何宗庭何隆進二人為祭 祀公業何𦣱之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即有未 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何𦣱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其訴。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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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