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 告 楊予馨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羅舜鴻律師
被 告 劉珊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所示,自民國107年10月22日起,於 UGG粉絲專頁、被告Facebook、Instagram等網路頁面留言及 發文,且原告於108年4月21日、108年11月6日至警局提出告 訴後,被告仍持續為之,無悛悔之意。被告嚴重損害原告名 譽及形象,使原告疲於回應與澄清親友詢問,且與許多合作 廠商建立之信任關係毀於一旦,造成原告身心長期深受折磨 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 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除去所有如 附表所示位置所載之文字。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未到場,據之前提出書狀陳述略以:被告前夫原經營潛 水事務,原告為店內客戶。被告不諳法律,無法對其2人通 姦行為提出告訴,後被告遭前夫逼迫離婚、淨身出戶,前夫 旋與原告結婚。被告雖無法舉證其等不法行為,然依社會常 理,其等不正行為昭然若揭,被告不應負賠償責任。又損害 賠償,以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慰撫金標準 應綜合斟酌一切情事,以務實貫徹慰撫金制度功能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被告對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請求被告除去如附表所示位置所載之文字,有無理由?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0,000 元,有無理由? ㈣原告請求被告於臉書暱稱「Chloe Liu 」之帳號,以12號字 體,並以公開方式張貼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按名譽係個人在 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因 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 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408號判決參照)。人格 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雖許被害人請求慰藉金之 金錢賠償,並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但該損失非如財產損失有價額可以計 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得由法院斟酌情形定其數額(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參照)。然非不可斟 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判決參照)。法院於核 定其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因為如附表所示侵 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另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第 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易字第310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確定,業據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訛(見110年度訴字第 671號卷,下稱訴卷,第17頁),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見被 告係故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網路上以該等文字侵害原告 名譽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堪以認定。被告辯稱侵權行為成立須具備主觀及客觀要件 ,即須有故意或過失,如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責任,仍不認 識該違法之事實即無過失,客觀要件為須出自於自己之加害 行為云云(見110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卷第49頁),委無可採 。
㈡爰審酌原告為84年次成年女子,學歷為大學肄業,從事媒體 經營,109年度收入為671098元,名下有汽車,遭被告以如 附表所示文字侵害名譽之情節;及被告為68年次成年女子, 學歷為專科畢業,任職私人企業,月收入約28,000元,108
年收入191,631元,名下有汽車等情,為兩造陳述在卷(見 訴卷第57頁),復有財稅資料可考。及被告行為之動機緣由 、於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後,被告於108年7月2日前往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應訊後(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9282號卷第59頁),仍持續為附表編號6之後所示文字, 復於偵、審程序中,否認如附表所示文字係指原告(見訴卷 第43頁),然嗣經刑事判決後,已不再爭執故未上訴而確定 等情,認原告就本件民事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15萬元 為適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末查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於109年9月23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7頁),則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109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因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均與本件法律上之判斷結 果無影響,不再逐一論述;又原告原聲明請被告登載道歉啟 事部分,業經原告撤回,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即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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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網站媒體 │言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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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10月22 │UGG 粉絲專頁 │留言「喬安娜johanna 這種破壞家│
│ │日 │ │庭、亂搞男女關係的人代言我們拒│
│ │ │ │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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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11月9日│被告臉書帳號「 │分享原告臉書「喬海娜Johanna 」│
│ │20時10分許 │Chloe Chloe」網 │11月9 日「撐過這段黑暗與困難,│
│ │ │頁 │光明與幸福就將在你眼前」貼文及│
│ │ │ │告訴人照片,並發表「不要同時用│
│ │ │ │那麼多別人的男人就會幸福了。只│
│ │ │ │會利用身體,有沒有腦?」貼文,│
│ │ │ │復於貼文下方回覆「腳和菊花永遠│
│ │ │ │開放,嘴巴使用過度法令文太深了│
│ │ │ │」、「她的介入家庭性愛影片證據│
│ │ │ │在律師那」、「用身體主動色誘搶│
│ │ │ │別人的男友,用完就換下一位,然│
│ │ │ │後要方給一些東西做補償」及「討│
│ │ │ │厭沒道德的假掰女」等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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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4月17日│被告IG帳號「chlo│張貼原告照片及愛滋病防治宣導圖│
│ │ │eliuchloeliu」網│片,發文「誠心建議你(妳)去做│
│ │ │頁 │愛滋免費的篩檢,保護其他(她)│
│ │ │ │人的安全」,並標註告訴人工作之│
│ │ │ │合作廠商及告訴人IG帳號「johann│
│ │ │ │adive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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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年5月11日│被告IG帳號「chlo│張貼照片,在上留言「原來淡水垃│
│ │ │e_liu31」網頁 │圾這麼多」,並發文「妹妹又被不│
│ │ │ │知名者提告,故意弄我嗎?現在是│
│ │ │ │小3456當道,我退出江湖還是中槍│
│ │ │ │。警察都只是在保護垃圾人嗎?無│
│ │ │ │言....@j ohannadive_99%是妳, │
│ │ │ │不要讓我另外在高雄法院加告提告│
│ │ │ │妳公然侮辱、破壞家庭、協助洩漏│
│ │ │ │個資、精神賠償。讓妳兩邊跑到天│
│ │ │ │荒地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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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年6月4日 │H&M 粉絲專頁 │在張貼原告照片下留言「H&M 我是│
│ │ │ │消費者,有權拒買拒用小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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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年11月5日│被告IG帳號「shar│張貼原告臉書「Yu Hsin Yang」之│
│ │ │k_chloe_shark 」│貼文截圖照片,發文「喬海娜 楊│
│ │ │網頁 │予馨 演藝圈鬧小三事件。電影潛│
│ │ │ │水圈更精彩」,並標註告訴人IG帳│
│ │ │ │號「johannadive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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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年11月5日│被告臉書帳號「Ch│張貼原告臉書「Yu Hsin Yang」之│
│ │ │loe Liu」網頁 │貼文截圖照片,發表「喬海娜 楊│
│ │ │ │予馨 Johanna 演藝圈鬧小三事件│
│ │ │ │。電影潛水圈更精彩」貼文,並標│
│ │ │ │註告訴人帳號「Johanna 」,復於│
│ │ │ │貼文下方回覆「跟小三團開庭」、│
│ │ │ │「小三官司第2 次出庭」等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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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年11月7日│被告IG帳號「shar│張貼原告臉書「Yu Hsin Yang」之│
│ │ │k_chloe_shark 」│貼文截圖照片,發文「演藝圈鬧小│
│ │ │網頁 │三事件。電影潛水圈更精彩。11/1│
│ │ │ │3 下午開庭,歡迎媒體記者採訪,│
│ │ │ │包含受害學生。」,標註告訴人IG│
│ │ │ │帳號「johannadive_」,並標籤「│
│ │ │ │破壞家庭」、「小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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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年11月9日│被告 IG 帳號「sh│發文「車內行車記錄器充滿愛的接│
│ │ │ark_chloe_shark │送情」,標註告訴人IG帳號「joha│
│ │ │」網頁 │nnadive_」,並標籤「破壞家庭」│
│ │ │ │、「小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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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年11月24 │告訴人友人Chuck │留言「你女朋友用我的錢,還害我│
│ │日 │Lee之公開臉書網 │離婚,你們會有報應的」,並張貼│
│ │ │頁 │告訴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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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9年2月17日│被告IG帳號「chlo│分享報導原告之文章,發文「喬海│
│ │ │e_nobody」網頁 │娜(楊予馨)妳看看妳做的事 我│
│ │ │ │是受害者之一 看你能撒謊多久。│
│ │ │ │議員們可以看看,整篇報導都亂寫│
│ │ │ │。」,標註告訴人IG帳號「johann│
│ │ │ │adive_」,並標籤「楊予馨」、「│
│ │ │ │我個性和水準超好,但不包含對畜│
│ │ │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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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9年2月17日│被告臉書帳號「 │分享報導原告之文章,發表「蘋果│
│ │ │Chloe Liu」網頁 │日報,喬海娜(楊予馨)妳看看妳│
│ │ │ │做的事 我是受害者之一 看你能│
│ │ │ │撒謊多久。議員們可以看看,整篇│
│ │ │ │報導都亂寫!」貼文,並標籤「楊│
│ │ │ │予馨」、「我個性和水準超好,但│
│ │ │ │不包含對畜生」,復於貼文下方回│
│ │ │ │覆「墨言,你跟畜生不同道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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