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98號
CTDV,110,補,798,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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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陳佳利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煒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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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