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68號
CTDV,110,補,768,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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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周柯桂花
被   告 柯仲盛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2分之1移轉予原告,並協同辦理
分別共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
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78+42)㎡×公告土地現值15,000
元/㎡×1/2=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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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