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61號
CTDV,110,補,761,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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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春光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7,84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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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