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57號
CTDV,110,補,657,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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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郭進隆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郭進賢 

      郭慧玲 
      郭慧瑛 
      王詩凱 

      王沛祺 

      王睿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832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
├──┼─────────────┼────────────┤
│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7㎡×公告現值51,000│
│  │             │元/㎡×原告權利範圍6/25 │
│  │             │=1,187,280元      │
├──┼─────────────┼────────────┤
│2  │高雄市○○區○○段000○號 │110年度課稅現值452,300元│
│  │(門牌號碼:高雄市仁武區鳳│×原告權利範圍6/25=108,│
│  │仁路81之19號)      │552元          │
├──┴─────────────┼────────────┤
│             合計 │1,295,8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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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