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郭進隆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郭進賢
郭慧玲
郭慧瑛
王詩凱
王沛祺
王睿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832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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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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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7㎡×公告現值51,000│
│ │ │元/㎡×原告權利範圍6/25 │
│ │ │=1,187,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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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區○○段000○號 │110年度課稅現值452,300元│
│ │(門牌號碼:高雄市仁武區鳳│×原告權利範圍6/25=108,│
│ │仁路81之19號) │5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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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295,8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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