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相對人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9 年9月22日開庭之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29號109年9月22日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 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 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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