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94號上 訴 人 蕭文玉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上 訴 人 蕭文宏 蕭文雅 蕭文悅 温秀梅 蕭文翠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楊紋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另行指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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