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05號
CTDV,110,簡,105,2021102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5號
原   告 黃業宣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嘉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即民
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提之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7款固定有明文。但原告若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自應不在准許之列。二、原告追加意旨略以:原告起訴請求因車禍所生之相關醫療、 看護及精神費用,迄至目前(即110年10月28日)仍持續增 加,爰追加請求醫療費用3,225元(110年8月30日至同年10 月14日)、1個月之看護費用60,000(計算式:2,000×30= 60,000)元等語。
三、查原告自其於108年8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迄今,業歷時2年有 餘,其除陸續追加、擴張請求之項目、金額,業已受准許外 (詳宣示判決筆錄之程序部分二),卻仍於本件最後言詞辯 論終結當日即110年10月28日再當庭具狀表示追加請求之項 目及金額如上。惟查,該追加部分除未經被告表示同意而妨 礙被告之防禦外,更嚴重延滯訴訟之終結。況且,就原告此 追加部分之內容及其陳述觀之,原告顯然主張其尚在陸續治 療中,醫療、看護等費用可能會不斷產生,甚至言詞辯論終 結後還會持續支出,依其意旨將來仍須陸續請求。若是如此 ,則其應可至其治療終結或告一段落後,可再行另訴一併主 張請求,當不致影響其權益。否則其一再具狀要求訴訟儘速 終結,卻一再追加、擴張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影響訴訟之終 結甚鉅。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即 110年10月28日所提之追加之訴嚴重影響被告之防禦及訴訟 終結,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1/1頁


參考資料